暗黑模式(Dark Patterns)對使用者日益顯著的負面影響,逐漸引起各國政府關注,歐盟作為全球數位治理的先驅之一,已在多項法令中對暗黑模式有所關注。本文上篇將說明歐盟如何透過法令,限制暗黑模式的氾濫。
暗黑模式指的是在使用者介面中,利用人類心理和行為偏好,在設計上、使用上產生誤導或誘騙使用者非自願地做出不利於己的選擇,藉以提高點擊率、收益或是獲取更多使用者資訊,但使用者的自主決定與權益,卻往往因此遭到犧牲。常見的暗黑模式包括蟑螂屋(Roach motel)、誘導轉向(Bait and switch)、叨擾(Nagging)及預設選項(Preselection)等。而歐盟也在諸多法令對暗黑模式進行規範,主要從三個面向著手:線上安全、隱私保障以及消費者保護。本文以下將從這三個面向出發,說明歐盟是如何透過法令規定,形塑公平的網路環境。
線上安全:數位服務法、資料法與人工智慧法
「數位服務法(Digital Services Act, DSA)」第25條規定,線上介面的設計、組織或運行,不得以欺騙、操縱或以其他實質扭曲的方式,損害服務對象做出自由且知情的決定。而同法第31條更規定,若線上平臺提供線上締結契約的功能(例如線上購物平臺),則更需要確保線上介面的設計能夠使商家揭露商品資訊、規約及聯絡資訊等,以符合歐盟相關法令的要求。
不僅如此,在「資料法(Data Act)」以及「人工智慧法(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, AI Act)」,也都不約而同地提到暗黑模式。資料法前言第34點提到,黑暗模式是一種設計技巧,強迫或欺騙消費者做出對其有負面影響的決定。因此,依據源資料最小化原則,企業不得在設計數位介面時,藉由暗黑模式操縱消費者以獲取個資;而AI法第5條則提及,禁止任何AI系統藉由影響個人意志或故意操縱、欺騙等技術,達成損害他人知情決定的目的。
不過也要注意的是,DSA有提及上述規定只是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」及「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」的補遺規定,在二者未能規範到的部分,才加以介入;同時,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」及「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」的規範更為具體、特定。因此在個案適用上,相對於DSA,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」及「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」的適用更具有優先性。
隱私保障: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及電子隱私指令
「一般資料保護規則(GDPR)」主要在規範個人資料與隱私的處理,在涉及個人資料收集和處理同意的情形時,必須遵守一定的規範與要求。「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」要求個人資料的處理必須合法、公正且透明,並應於處理過程採取保護措施,而資料權人必須出於自由、具體且知情地同意。此外,在GDPR的基礎下,歐盟更發布了「社交媒體平臺的暗黑模式指引」,具體提及多種暗黑模式的例示,如:資訊過載、忽略重要資訊或誤導等。換言之,GDPR禁止企業透過暗黑模式,迫使使用者毫無意願或全未察覺的情形下,做出對自身個資有負面影響的決定。
另外,「電子隱私指令(ePrivacy Directive)」更對暗黑模式提出細緻的要求,像是在使用cookies或類似技術時,必須取得使用者的同意,並且使用者撤回同意的過程不得過度繁瑣或難以達成。
消費者保護: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消費者權利指令
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(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,UCPD)」實質內容中涵蓋許多常見的暗黑模式態樣,從第5條禁止不公平商業行為,第6條和第7條禁止誤導性行為,第8條和第9條則禁止侵略性行為等等。具體來說,UCPD要求商業行為不得有誤導、具攻擊性、騷擾、脅迫、不當影響、或其他不公平的行為。而附件中也明確提及數種不公平商業行為的例示,像是誘餌廣告(不展示或展示有誤的商品、拒絕合理時間送達、售價與廣告不符、偽裝急迫性等)、不實訊息(商品品質不實、促銷條件不實等)。
「消費者權利指令(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,CRD)」規定,若商家要求消費者負擔任何形式的額外款項,必須再次取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,如果是透過預設選項,使消費者同意對額外款項付費,則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費。
小結
歐盟藉由多部法令對暗黑模式進行規範,不論有無裁罰效果,均展現其保護使用者權益與數位環境公平的決心。而其實在現今的數位環境下,線上安全、隱私與消費者保護已經不再是割裂的議題,隨著技術層面與應用層面的蓬勃發展,相關議題也逐漸交錯分合。當然在立法技術上,可以針對特定具體事項優先規範,而抽象性規範則作為補充。但在數位環境不斷更迭發展的時代下,仍舊要有一致且體系性的價值觀作為基礎,才能在瞬息萬變的網路世界裡,找到具有共識價值的中心思想。
下篇將在歐盟法令的基礎下,比較臺灣現有法令,分析暗黑模式在我國的規範模式及日後發展,探尋我國網路治理的下一步。
資料來源:
Guidelines 3/2022 on Dark patterns in social media platform interfaces: How to recognise and avoid them |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(europa.eu)
編輯:林煒鎔、黃皓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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