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國政府對人工智慧之治理框架,認為須具備之四大特徵:
對人工智慧之特徵進行定義,以支持各監管機構認定上之協調性。
針對特定情形適用不同之治理方法。
提供一套跨部門原則,指導各監管機構對人工智慧風險和機遇之應對方式:
該原則將明確表述政府對負責任之人工智慧的期望,並描述人工智慧於生命周期各階段之治理模式。
該原則之適用,將由各監管機構進行判斷,並得依據其行業需求調整之。
於上述指導實施期間經過後,倘議會時間允許,政府將引入法定義務,要求監理機構充分考慮該原則。
提供新的中央功能以支持監理機構實施人工智慧監管框架,最大化迭代方法的益處,並確保框架的一致性。
雖日後有法令介入之可能,惟現今英國對人工智慧之治理方向,仍以非強制性、指導性及分散式之方法為主,並允許各主管機關對不同產業有不同之治理模式,盡可能降低政府介入,確保人工智慧發展與管制間取得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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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林煒鎔 黃皓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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