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詐草案在數位經濟產業設下諸多防線,對日後防堵詐欺的效果令人期待。而在草案的基礎下,數位經濟於防詐議題上將如何發展,本文簡述數項芻議,以供參考:
資料保存與調取的範圍
防詐草案要求業者必須保存的資料種類繁多,而每種資料保存上的技術難度和必要性也有所不同。因此,保存期間或可依不同需求設定不同長度;其次,政府在資料的調取上也必須考量隱私保護,決定合理的資料調取範圍。倘未來對此有進一步規範,相信調查單位與業者更能相互預期調查需求和隱私保護的平衡點。
即時處置的適法性路徑
防詐草案規定,為了即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的必要,有關單位得對不當網域進行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的即時處置。不過,即時處置對於網域所有者及使用者的言論自由、營業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確實有所影響,仍應盡可能賦予即時處置更明確的適法性路徑。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的目的,同樣為即時阻止犯罪,且相關規定更為明確,或可循行政執行法的程序、救濟及補償等路徑,將即時處置納入現有的行政法架構下,賦予更高的適法性基礎。
廣告主的資訊揭露
目前防詐草案是針對「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」,要求一定的透明化義務。不過,廣告主—也就是廣告的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—除了自行在網路廣告平臺投放廣告外,也可能透過廣告商進行投放。由於網路廣告投放與收費的形式多樣化,追溯廣告主的技術難度也隨之不同。
以即時競價(Real Time Bidding,RTB)為例,廣告欄位會被其他交易平臺以RTB的方式進行競價出售。由於廣告版位的競價和投放是在毫秒之內完成的,交易量巨大、刊播者眾多,再加上參與交易的平臺也各不相同,導致追溯每個廣告主的技術難度顯著增加。因此,未來在廣告主資訊揭露方面,或可將網路廣告的多樣化特徵及其技術挑戰納入考量,以確保透明化義務的實施既符合技術可行性,又能有效防範詐欺廣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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