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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防詐的革新(一):網路廣告平臺的義務

  為因應日漸嚴重的詐騙問題,臺灣於2024年5月9日公布由各部會共同草擬的《詐欺危害防制條例》草案(以下稱「防詐草案」),其中最引人注目的,莫過於新增數位經濟產業各種法令遵循與配合執法的相關規定。防詐草案分別對「網路廣告平臺」、「第三方支付服務」、「電商」及「網路連線遊戲」四大業者進行規範,本文章將逐一針對各產業所應該遵循的相關規定,加以說明。

誰將納入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」?

  未來只要在最終端網路平臺(也就是給一般民眾觸及的網路平臺)提供有償的廣告刊登、推播,即便只是提供部分廣告版位,都納入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」的範疇之中。不過,防詐草案考量網路廣告平臺必須要具有一定規模,才可能造成系統性的危害風險,因此,只有達到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,才適用防詐草案的規定。至於具體而言究竟要達到多少的規模,仍有待日後有關機關訂定施行細則予以補充。
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要遵守哪些事?

  • 業者資訊揭露
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公開揭露業者的基本資料,像是名稱、營業地址、電話、電子郵件信箱等等。​

  • 廣告內容揭露

為了讓大眾對於廣告的真實性有判斷依據,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刊登或推播廣告時,必須標示其為「廣告」、「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之資訊」、「許可字號(如有)」及「個人影像使用deepfake或AI生成(如有)」。

  • 指定代表

​如果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臺灣沒有營業所、居住所或分公司,就必須書面指定我國境內的法人代表,並向主管機關提報法律代表的姓名、名稱、居住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、電話及電子郵件等。​

法律代表將作為業者的送達代收人,告知、協助及接受業者委託進行詐欺防制法遵。

  • 身分識別機制

網路廣告服務應透過數位簽章或其他身分識別機制,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的身分,以及早阻止詐欺行為的發生。而若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經過驗證且非高風險行業,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「廣告內容揭露」就可以加以簡化。

  • 詐欺防制計畫及透明度報告
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每年必須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,並針對詐欺犯罪風險進行分析與評估,提出應對的防制計畫。至於透明度報告、防制計畫或身分識別技術等等的詳細內容,仍有待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予以補充。

  • 知悉即行動

旦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知悉廣告內容明顯涉及詐欺,或者有關單位通知廣告內容可能涉及詐欺時,必須主動或在有關單位通知的期限內,進行移除、限制瀏覽、限制接取、停止播送、暫停提供服務等必要處置。​

其次,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將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的身分資訊,以及通訊軟體帳號、電信號碼等相關資料提供給司法警察機關。​

而如果違反前面的行為,例如沒有在期限內移除詐欺廣告、提供資料給司法警察機關等等,而導致有受害者產生,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和委託刊播者、出資者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  • 資料保存義務
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技術可行的前提下,必須電磁紀錄、用戶身分、連線紀錄、交易紀錄等資料保存一定期間。如果有關單位為調查詐欺犯罪而調取相關資料,業者必須於3日內提供,並保存該資料數月甚至數年之久。

  • 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
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執行防詐草案的防詐措施時,不再受到保密義務的拘束,配合有關單位執法而造成用戶或第三人損害時,也不用負賠償責任。​

 

代價是什麼?

  防詐草案對於上述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要求,多半都有相應的裁罰,罰鍰金額為20萬到2,500萬不等。但如果是指定代表怠惰,或是業者違反知悉即行動的義務,最嚴重可能遭到主管機關限制流量,並公布容任法律代表怠惰的業者名稱。並且,即便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沒有違法,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在有防止民眾接觸詐欺網站的必要時,也可以對該網站進行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,而不需要法院的許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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