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7月12日,臺灣的立法院正式通過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,而《防詐條例》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,更是臺灣首次對網際網路治理的嘗試。實際上,不乏有國家已將透明度報告納入網際網路治理的方法之中,而近期由歐盟所公布的《數位服務法》可稱作是立法例的典範之一。在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的具體細節還有待進一步釐清的情形下,《數位服務法》或許值得我們觀察、比對,洞悉臺灣法制未來可能的發展。
《數位服務法》的規定
《數位服務法》所稱的網路平臺,簡言之,是指「主要功能在於提供服務使用者儲存或傳播資訊的託管服務」,像是Facebook、Instagram、LinkedIn、Youtube、Amazon Store等等,都屬於網路平臺。而針對這些網路平臺,《數位服務法》要求必須撰擬透明度報告,明白闡述以下事項:
由成員國主管機關發出相關命令(例如:要求下架違法內容或提供資訊等)的數量、違法內容類型、成員國及處理時間。
由個人、實體及信任檢舉人依「通知即行動」機制所發出的通知數量、違法內容類型、違法依據、處理量能(尤其是使用自動化工具處理)及時間等。
網路平臺本身的內容調控機制(運作方式、應處方法、數量等)及人員培訓等。
內部申訴系統收到的申訴數量、處理情形、依據、時間及處理結果遭推翻的數量等。
對自動化工具的用途說明、準確性指標、錯誤率及權益保障措施等。
依該法第21條訴外爭端解決機制進行救濟的數量、結果、處理時間等。
依該法第23條因濫用(不論是提供明顯違法的內容、濫用通知及行動或申訴機制等)而遭暫停服務的數量。
而如果網路平臺達到一定規模(在《數位服務法》下,必須達到每個月活躍使用者人數超過4,500萬人次),還要額外載明以下事項:
負責內容調控機制的人力資源,必須以每一個成員國的官方語言載明,並說明人員的語言及專長。
自動化工具的相關說明,必須依照每一個成員國的官方語言載明。
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的規定與趨勢
臺灣的《防詐條例》要求撰擬透明度報告的對象,是具有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,也就是提供刊登廣告的版面或欄位,以用戶為最終端的網路平臺。雖然《防詐條例》規範的對象,與《數位服務法》的網路平臺略有不同,但目的都是在確保平臺業者在內容管控機制上,具備充分的透明度與可歸責性。
具體來說,《數位服務法》透過揭露內容調控的相關數據、種類、衍生措施的說明及人員培訓等事項,使各方瞭解內容調控機制具體的運作狀況,並檢視相關機制是否維持效率。換言之,臺灣未來在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上,或可考量將揭露廣告調控機制的相關數據,無論是數量、方式及案件類型等。這不僅是供各界檢視詐欺防制的成效,也會成為預防詐欺型態演化的重要基礎。
資料來源:
編輯:林煒鎔 黃皓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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