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人工智慧法》於今年(2024)正式通過,其中亦明文規定,各成員國應於本法生效後24個月內建立國家層級之AI監理沙盒,達成適應規範、尋求平衡及促進產業(尤其中小企業)發展之目標。而本法對AI監理沙盒之相關要求如下:
監管機構應提供辨識法律上風險(無論是本法或各國法)及如何履行本法要求之指導、監督和支援,尤應指引中小企業如何適用本法。
監管機構應提出退出報告,說明在沙盒之活動與學習成果,供歐盟執委會、AI委員會、AI提供者與其他有關機構參考。
監管機構得依AI(潛在)提供者之需求提供成功發展沙盒活動之書面證明。
各成員國之有關機構應將沙盒之建立情形通知AI辦公室及AI委員會,並可向其尋求支援。
參與沙盒之AI(潛在)提供者,雖對因沙盒實驗造成損害之第三者,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惟若AI(潛在)提供者真誠地遵守具體計畫、有關機構之指示與相關要件,則不得據此對AI(潛在)提供者處以行政罰鍰。
歐盟在通過《人工智慧法》後,建立諸多軟性措施供各成員國與業者遵循,其中即包含設計AI監理沙盒。不僅應提供法令適用上之支援,並於沙盒完成後提出退出報告供各界參考,均為未來適用本法提供適足之例示,更確保業者不因參與沙盒而受到更多裁罰上的風險。
由此可見,歐盟對於AI治理,並非採取全然管制之模式,而係藉由AI監理沙盒輔導業者進行法遵,確保各成員國執法一致性,並在業者(尤其中小企業)的技術發展、整體市場競爭與法令適用上,嘗試以溝通尋求平衡點。我國在金融科技亦曾採取監理沙盒,對於我國未來之AI治理模式,似非不可依循此一途徑而為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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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林煒鎔 黃皓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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