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洲議會於今年(2024)5月17日發布《人工智慧、人權、民主與規範之框架公約》,作為成員國及非成員國AI治理時之法律框架,並將於9月5日開放各國簽署。本公約要求締約國負擔一定義務,並以直接遵守本公約,或採取其他符合本公約精神之方式實施之。
原則與義務
確保AI不用於破壞民主制度與權力分立原則
締約國應確保個人自由形成、獲取或參與意見之能力及機會不受干預,司法之獨立性亦不得受影響,以確保民主制度與權力分立原則不受侵害。
尊重人性尊嚴、維持平等並反對歧視
締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AI系統尊重人性尊嚴,並促使AI系統符合國際法與國內法對反歧視之要求,及通盤考量各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,以減緩不平等結果之產生。此外,本公約不得作為任何限制、減損或影響締約國所保證之人權及其他法律上之權利。
透明度、監督與隱私保護
締約國應適當要求AI生命週期之各階段之透明度並予監督。此外,締約國亦應符合國際法與國內法之標準,提供有效之隱私與個資保護措施。
權利侵害時之問責與救濟
締約國於其國內法制度下,應確保AI侵害人權之行為有救濟之管道,並負起AI不利影響之責任。
合作與後續機制
召開締約國會議
]為維護本公約之修訂、解釋或技術發展等有關事項,應由歐洲議會或部長委員會召開締約國會議,並得邀請專家參與協助之。
締約國報告義務
締約國於簽署本公約後2年內及此後定期向締約國會議提交報告,就公部門與私人如何適用本公約及所採取之相應措施,詳為說明。
細究本公約之規定,可發現本公約之目的,在於要求、敦促各締約國,應對與AI相關之人權、民主和法制等方面之義務,採取一定措施與行為。本公約並無意變動締約國現存之法律架構與體系,而係加諸締約國遵守之原理原則,至於各締約國如何透過其內國法滿足原理原則之要求,則非所問。是以,今年9月5日本公約開放各國簽署後,AI治理當於諸多價值上將取得共識,臺灣如何將上述原理原則納入既有之制度體系中,至為重要。
資料來源:
Council of Europe. (2024).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,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(CM(2024)52-final).
編輯:林煒鎔 黃皓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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